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法释〔2020〕28号,简称《民法典担保解释》)正式施行,这将对包括金融行业在内的所有民商事交易活动产生重大影响。而本次立法最重大的变化之一是我国担保制度从形式主义到实质主义的转变,即在《民法典》与《民法典担保解释》中贯彻落实了担保功能主义的立法理念。而融资租赁行业可能是受担保功能主义影响最大的行业之一。故,本所结合学习《民法典》及《民法典担保解释》的体会,起草了法律分析报告。《民法典》与《民法典担保解释》中的许多规定在实践中将会如何实施、配套措施应当如何跟上等问题,在理论与实务上仍存较大争议,且目前尚无权威的官方解释或法院生效判决作为分析依据。故,本报告并非本所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仅作为一般法律分析报告供融资租赁行业以及法律同行参考。同时,本所水平有限,报告内容或观点仍有许多值得商榷之处,恳请专家、同行批评指正。在此顺便做一个预告:本报告推送之后,本所拟于近日再推送3万字长篇报告《民法典及担保制度解释对融资租赁业务的主要影响》。两篇报告的完成,本所需要特别感谢几位专家。按收到意见时间先后排名,他们分别是太平石化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合规部总经理李鹏飞、诚泰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法务合规部总经理姜志强、中远海运租赁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部门经理应豪、华东政法大学徐同远老师、诚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总经理杨楠。他们对两篇报告提出了许多极有价值的意见,修正了报告中的不少谬误。报告如果还有错误,都是他们的问题。当然,报告如果有错误,文责仍然由本所承担。若读者有任何疑问,欢迎随时与本所联系。联系人:许建添 律师/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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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2021年2月
目 录一、本文对融资租赁功能化转向的理解二、融资租赁交易担保功能化实则早已有之三、功能化转向对融资租赁实务的主要影响(一)动产与权利担保统一登记,有利于增加融资租赁交易安全保障(二)出租人可主张以拍卖、变卖租赁物所得支付租金(三)租赁物被其他债权人申请法院执行,出租人救济方式需调整(四)承租人破产后出租人得行使破产别除权(五)融资租赁合同解除后保证人的责任范围更加明确(六)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超级优先权四、融资租赁功能化转向之后应注意的问题(一)融资租赁功能化为担保物权,是否意味着出租人的权利“降格”?(二)关于融资租赁所有权登记,出租人应注意什么问题?(三)担保功能化之后,融资租赁交易是否具有主从合同之分?(四)若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租赁物是否仍然具有担保功能?(五)出租人是否需要审查承租人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或公告?(六)其他担保物权一般规则是否全部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五、小结
本报告全文共23页,17000余字,因篇幅过长,不便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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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陆奕鸣